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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于虹口區北外灘的上海對沖基金園區——
國內首個專業型功能性對沖基金集聚地,
是中
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備案下的陽光私募資
產管理機構...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章第十四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和個人募集資金,不得通過報刊、電臺、電視、互聯網等公眾傳播媒體或者講座、報告會、分析會和布告、傳單、手機短信、微信、博客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span>如果您或您所代表的機構確認是“合格投資者”,請點擊“是”鍵,以繼續瀏覽本公司網站。如您或您所代表的機構不是“合格投資者”,請點擊“否”鍵,結束瀏覽本公司網站。
合格投資者必須符合《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第十二條規定或第十三條規定:
第十二條: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于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于100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一)凈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的單位;(二)金融資產不低于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萬元的個人。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托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
第十三條:下列投資者視為合格投資者:(一)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二)依法設立并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三)投資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以合伙企業、契約等非法人形式,通過匯集多數投資者的資金直接或者間接投資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并合并計算投資者人數。但是,符合本條第(一)、(二)、(四)項規定的投資者投資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和合并計算投資者人數。具有相應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投資資金來源合法,沒有非法匯集他人資金投資私募基金。